CC其实是个霸王条款

桑葚兄对著名的三联发了几句牢骚,说三联的人用了他翻译的东西但没注明是他翻译的,违反了桑葚同学所引用的署名-非商业-相同方式共享授权条款.不但是违反了,而且是没署名+商业稿件+未相同方式共享,把所有的保留条款都违反了个遍.署名和商业比较好理解,但其实俺觉得最阴的是第三个,相同方式共享.

CC的具体内容,不详细多说了,heiyoo同学说得很好,很强大.
只是对这个相同方式共享记忆犹新.年初还在I记混的时候,他们内部就出了个惊天大bug,其实就是负责打包的小朋友错把一段GPL的代码,拷贝到了自己私有的代码目录下.GPL也叫CopyLeft(一看名字就是跟CopyRight对着干的),其中一条重要内容跟CC的相同方式共享很类似,酷似中国万恶的历史上的户口制度:只要你是个贱籍,那么你的儿子女儿孙子孙女永远统统都是贱籍(所以才有那么多人造反).相同方式共享和GPL没那么下贱,确实一样的阴险:只要你上了老子这条船,那么你的这部分代码或者作品就一定也是同样的方式.对于使用CC相同方式共享的来说,就是所有演绎的作品也都应该是CC相同方式共享的.想像一下,如果中国所有的原创作品都使用CC相同方式共享,中国得有多少家”都市报”的老总提前回家看夕阳红?GPL对于想抄代码的大公司更是梦魇,只要自己的代码里有了那么一段,那这个东西就甭指望卖钱了,弄不好还会被好事儿的告个倾家荡产.

所以,CC其实是一个相当有用而且霸道的buffer,基本上只要你在文章的某处引用了”非派生”或者”保持一致”,只要宁丫滴东西被哪个不长眼的报纸和杂志发表了,就可以告死它鸟.但这仅仅是理论上而已.在某片神奇的土地上,想让CC生根发芽可以,想让它长成护身符却是千难万难.告了不一定有人受理,受理了不一定什么时候开庭,开庭前不一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威胁,开庭前不一定会有什么人过来谈判,报社领导不一定沟通过什么组织,组织里不一定敢放你过去怕产生什么影响,判了不一定对你有利,判对了不一定就能执行,执行后对于侵权的人来说,一定无关痛痒…

回过头来说桑葚这事.俺觉得在自己的blog上发发牢骚指责一下当事人完全是合理合情合乎常规的.但是那个传说中的编辑的邮件就有点过分了.那语气是相当的不耐烦,好像在说”我抄了,大不了给你钱呗!”tmd俺现阶段最讨厌的就是这种语气和做法,房地产商,ZF,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,公司HR…无一不是这样,潜意识里都是一句”我就这么干了,管你同意不同意,大不了不让你吃亏呗!”

尊严确实不能当饭吃,值不得几个钱,可是钱这个东西,不是更不值钱么?前几年还喜欢打着某某发展或者某某革命的名义搞,现在倒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了,先弄倒再说!真不愧是受党的教育长大的(王三表同学原创).

哎,忍受吧!

PS:桑葚原文回复里24楼的不知道是不是莫文蔚的同学甚是牛叉.

已有2条评论

  1. :em12: 规则出来,还是要”霸道”一点好…而且,是自愿的嘛^^

  2. CC..其实还没普及,正因为没有普及,说不定你写的某篇文章就能由此有了“收入” :)

    当然,过程是艰辛的……

  3. Y

    不怕不知道的,就讨厌不讲道理的.
    偏偏现在不讲道理的才最吃得开.
    :em12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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